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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11:22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院,由学院依托相关学科和系所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或成套设备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和科研设施。所称的共享,是指依托单位向院内外的单位和研究人员提供各类分析测试等共享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共享管理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围绕学院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享、协作开放”的原则,形成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配合建设相应的技术队伍,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相对健全、开放高效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成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重要实验与测试基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共享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院领导和各系主任组成。

第七条 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论证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学科负责人、教授委员会委员、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包括校外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办公室挂靠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参与共享的仪器设备及其依托单位和收费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九条 学院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络系统,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图片、详细技术参数、应用范围、生产厂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共享的仪器设备应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第三条的价值规定;(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具有特殊功能,运行正常;(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十条 依托单位具有如下权利:(1)有权获得学校、学院和学科专项资金的补贴;(2)有权按较高比例使用共享产生的费用;(3)根据共享工作绩效获得学校和学院相应的奖励经费;(4)优先申报省级以上仪器设施升级改造补贴以及平台建设、创新中心等项目。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具有如下义务:(1)将纳入共享的仪器设备相对集中放置,为共享提供良好环境;(2)为每台(套)共享仪器设备配备专门负责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3)共享仪器设备必须面向全院和校内外开放,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4)维护和保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仪器负责人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作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 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根据依托单位的要求进行预约和咨询。开放共享工作流程为:申请者提出申请→仪器管理依托单位受理申请→安排使用时间和地点→申请者送样→财务收费→出具测试数据。

第十四条 共享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与用户签定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实验数据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共享的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明码标价,分类收费。由依托单位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拟定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评审委员会审定,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学校计财处备案后实施收费。

第十六条 共享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价格需要调整时,由依托单位提出收费价格变动申请报告,经第十五条程序进行收费。

第十七条共享收取的全部费用返还各依托单位。返还费用和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单位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和维修、仪器操作人员的劳务补贴或补充新的仪器设备等支出。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依托单位自评与学院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评结果向全院公布。

第十九条 各依托单位对年度共享情况进行自评,考评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

第二十条 共享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共享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广泛接受全院教师对各依托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和监督结果纳入考评结果中。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共享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依托单位或个人,学院将维护并适当扩大其在第十条中的权力,同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效率低、共享管理差的依托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应享权利加以限制。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学院将收回仪器,另行托管。

第二十三条 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共享仪器设备,经核实后,学院将收回,另行托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特殊情况又不愿共享的依托单位,学院将停止该依托单位新增仪器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西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2013年12月25日